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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耿茵与孙其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瞿耿茵,女,194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文,男,瞿耿茵丈夫。
  被告:孙其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耿茵与被告孙其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钱款24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结识多年,2017年,被告联系原告,向原告提出将其在广发银行的存款取出,由被告负责购买网信集团产品,并承诺保本,如若发生风险,被告本人归还全部本金。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向被告提供的账号打款共计240万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款项,被告作为原告款项的委托经营者,应对原告的240万元本息付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受托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被告户籍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镇XX村XXX号,但上海市居住证的居住地址为本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婷婷

书记员:高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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