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金明,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亚,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金明与被告郑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瞿金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