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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经院长审批减免)。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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