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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俊与上海市敬业中学、上海致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俊,男,满族,1971年6月26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敬业中学,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怡,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汤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萌悦,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俊与被告上海市敬业中学、上海致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萌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石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俊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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