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13175E。
法定代表人:石兰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小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小栓、郭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于小拴、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计232.3元,由原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孔山
人民陪审员 杨三茹
人民陪审员 王占洲
书记员: 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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