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凌兴,男,1955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佩玲(第一被告),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刘智伟,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原告石凌兴诉被告沈佩玲、被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凌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凌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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