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剑,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廷英,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剑诉被告赵廷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石剑已预缴),由石剑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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