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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剑与赵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剑,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鄂伦春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廷英,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剑诉被告赵廷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石剑已预缴),由石剑负担。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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