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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海庭(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朝辉
胡保娥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庭,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谷素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
委托代理人胡保娥。


原告石某某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被告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违法,2、撤销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原告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还需要继续调查落实,待原告与原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因此,被告所作出的通知,只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不服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被告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违法,2、撤销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决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原告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还需要继续调查落实,待原告与原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因此,被告所作出的通知,只是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宋英廷
审判员:刘爱忠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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