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李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易,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主要负责人:陈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霞,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易因与上诉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9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易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因无能力缴纳上诉费用,自愿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崔  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