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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与朱家豪、倪梦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主要负责人:陈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家豪,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倪梦绮,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朱裕康,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楼黎明,女,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诉被申请人朱家豪、被申请人倪梦绮、被申请人朱裕康、被申请人楼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93,48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家豪、被申请人倪梦绮、被申请人朱裕康、被申请人楼黎明银行存款5,493,48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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