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国逢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30日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石某乙因认为之前家中分田地不均而与家人产生矛盾,于2018年11月14日14时许到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其弟石某甲家闹事,与其父亲石建能发生争吵,石建能害怕被石某乙殴打,就在家中厨房墙边拿了一根木棒(锄头木柄)在手上,石某乙见石建能拿木棒,就用右手拳头朝石建能右脸部用力打了一拳。在自家二楼看电视的被告人石某甲听到吵闹声后下楼,从其父亲石建能手中拿木棒朝石某乙左边颈部击打一次,致石某乙跌倒在地,石某乙被打跌在地后欲起身,石某甲又持该木棒朝石某乙后脑勺猛力击打一次,致石某乙头部出血并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尔后,石某甲叫其妻子黄玲珊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石某乙被送往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5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石某乙因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璐宁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四张。

3.被告人辩护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一份

4.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