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子康,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佳。
再审申请人石子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石子康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石子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子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怡红
书记员:王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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