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峰,男,1972年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吴家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91383129G。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三兴钙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皓、陈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潍坊启峰胶业公司开始从事碳酸钙货物买卖交易,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至2016年2月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1475元,2016年2月7日被告张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公司业务员陈伟峰银行账户支付货款100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潍坊启峰胶业公司财务人员孟佩佩再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91475元,后原告业务员陈伟峰多次向被告张某某催要货款,被告张某某认可拖欠货款事实,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
另查,原告为碳酸钙生产企业,被告潍坊启峰胶业公司系由被告张某某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硅酮胶生产等,碳酸钙系硅酮胶生产原料之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之间货物购销对账单及短信记录、货物运输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已在事实上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欠款数额,双方的对账单内容明确,同时被告张某某的短信记录也可证明上述欠款事实,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91475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系由张某某设立的一人公司,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开展货物购销业务过程中,使用股东个人账户与原告进行交易,同时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独资股东张某某亦未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与股东张某某财产混同,张某某应当对所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三兴钙业有限公司货款191475元,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保全费1477元,共计5607元,由被告潍坊启峰胶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梅 审 判 员  甄晓霞 人民陪审员  池丁丁

书记员:吴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