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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
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刘田民
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
刘斌(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维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坚,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田民,该院网络主管。
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志坚、刘田民,被告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斌、刘尚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即侮辱和诽谤。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人行为存在过错,有损害事实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是依法经相关机关许可经营的合法单位。被告对本案涉案文章进行转载,其转载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转载行为遭受何种损失。因此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即侮辱和诽谤。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人行为存在过错,有损害事实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是依法经相关机关许可经营的合法单位。被告对本案涉案文章进行转载,其转载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转载行为遭受何种损失。因此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平安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云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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