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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恒沃家具有限公司、石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恒沃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藁城区南营镇杨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翠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地址石某某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宋学恭,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石某某市藁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亚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上诉人石某某恒沃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沃家具”)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石某某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海涛系原告恒沃家具的员工。2014年10月27日14时左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对此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其说法不予支持。2015年12月9日李海涛的配偶第三人李亚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当天受理第三人李亚军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182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原审认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海涛的死亡属于工伤适用法规正确。被告市人社局在受理第三人李亚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工伤认定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6]0182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恒沃家具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开庭传票送达证上有被告恒沃家具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签字,注明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182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原审法院2016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恒沃家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恒沃家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建章 审 判 员  徐进富 代理审判员  刘旭森

书记员: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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