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垂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现住石某某市。
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没有查明事实和赔偿原因及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张某某在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处从事内勤行政工作,并不负责销售部门的广告制作,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称因被上诉人张某某未交接工作的原因导致未能按计划制作产品宣传册,进而造成与案外人的履约不能,但未提供相应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相应事实主张,不予认定。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某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科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赵增志 审判员 张国俊
书记员:默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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