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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栾城区兴安街99号。法定代表人:崔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良佐、赵庆新,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栾城区。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栾城区。被告:王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栾城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到结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4%.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其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月利率24‰,由孙某某、王泉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如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的30%计付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王泉没能积极筹还贷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王泉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泉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4‰,偿还本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保证人被告王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王庆辉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被告杨某某不再偿还利息。另查明,被告孙某某系被告杨某某的妻子,被告孙某某在贷款调查面谈记录中同意杨某某申请贷款,并承诺在杨某某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款结息单18份、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面谈记录、被告杨某某及孙某某的户口本复印件和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小额贷款)与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某小额贷款委托代理人姚良佐、赵庆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孙某某公告期满未到庭,被告王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应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孙某某对杨某某借款一事知情并表示同意,应认定为杨某某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保证人王泉与原告约定承连带担保证责任,并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按手印,原告请求保证人王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不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装备制造基地融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泉、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某某、孙某某、王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5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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