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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
  第三人:李翠,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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