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
第三人:李翠,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由原告石家庄迪莱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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