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打零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项城市**镇**庄村**号院)。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312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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