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金彩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曦。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金彩红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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