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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库与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库,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娟,女,鸡西市鸡冠区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小明,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石库与被告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库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娟、被告王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小明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石库借款10000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10月8日,被告王小明因经营煤矿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王小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营的煤矿以关停,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要求分期给付。
本院认为,王小明承认石库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石库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石库的诉讼请求,由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2018年由王小明为石库出具的欠条证明,故对石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石库借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王小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奎林

书记员: 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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