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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英与王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志英,女,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伟,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石志英与被告王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志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被告王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志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淼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多次来原告处修理大客车。2018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修理费,并出具借条,后因届期未还,被告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个人承诺书。因被告再次失约,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王健伟认可该20万元是大客车修理费,辩称其和庆申公司合资购买大客车,车辆挂靠在庆申公司名下,并约定由其承包运营,承包期内车辆维修费用由其自行处理,但车辆维修之后,庆申公司收回车辆运营权,也不支付维修费用;其认可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借条和个人承诺书,现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该20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健伟,今向石志英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借条底部,被告写有:“本人王健伟收到石志英人民币现金贰拾万整。”
  201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王健伟与石志英是朋友关系,本人王健伟经营大客车营运,资金周转困难,向石志英借款20万元,并于2018年10月8日向石志英出具借条,借条载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过与石志英协商,本人王健伟承诺2019年4月15日全部履行还清借条中的借款,如果未在2019年4月15日前还清借条中的借款,7天后石志英可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我本人王健伟提起法律诉讼。败诉方承担全部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7,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个人承诺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个人承诺书可以证明,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借条及个人承诺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未按约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志英借款20万元;
  二、被告王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志英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石志英负担70元,被告王健伟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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