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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慧与亳州市丽妍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慧,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诚(系石慧之夫),男,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丽妍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彬,职务不详。
  原告石慧与被告亳州市丽妍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丽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诚、杨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丽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亳州丽妍返还借款本金75,000元;2.判令亳州丽妍向石慧支付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5%标准计算;3.判令亳州丽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石慧变更其诉请为:1.判令亳州丽妍返还借款本金73,500元;2.判令亳州丽妍向石慧支付以借款本金7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5%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7日,石慧与亳州丽妍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借款协议》,约定亳州丽妍向石慧借款75,000元,借款日期为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21日,共计35天,借款年利率为7.5%。现亳州丽妍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故石慧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亳州丽妍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16日,石慧向其本人在上海帝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厉金融)的商户服务支持系统(网址为http://jzh.fuiou.com)开设的账户中入账充值共计238,452元。
  2018年6月16日,上述账户向亳州丽妍转账75,000元。
  2018年6月17日,石慧(甲方,出借人)、亳州丽妍(乙方、借款人)与帝厉金融(丙方)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借款协议》,约定:甲方是帝象金融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网站www.dixiangjinrong.com及APP)(以下简称“帝象金融”)的注册会员;乙方是帝象金融的注册会员;丙方拥有帝象金融的经营权,为甲乙双方本次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乙方有借款需求,甲方亦同意借款,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21日,共35天;借款利率为年化7.5%;借款计息日为2018年6月17日;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最迟还款日)为2018年7月22日;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将借款本金通过与帝象金融对接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借款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打入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还款日前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打入与帝象金融对接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指定账户或甲方指定账户,即代表乙方已完成还款;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若实际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之后,此期间乙方继续按照原约定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丙方负责帝象金融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等等。
  2018年7月22日,帝厉金融向石慧兑付本金1,500元以及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期内利息。
  2019年1月28日,案外人安徽中诚铭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铭扬)向石慧出具《借条》,记载:2018年6月17日,亳州丽妍通过帝象金融平台与石慧分别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借款协议》,分别向石慧借款1,000元、75,000元、75,000元,借款日期均为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21日,共计35天,借款年利率为7.5%,石慧已实际支付款项,但截止至今,亳州丽妍一直未曾还款,故此,中诚铭扬愿对亳州丽妍的还款义务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此外,案外人张某向石慧出具《借条》:张某借到石慧243,400元,第一笔还款日期2018年7月17日还款92,400元,第二笔还款日期2018年7月22日还款151,000元。
  其后,石慧丈夫向亳州丽妍催讨借款,未果。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石慧提供的《借款协议》证明了石慧与亳州丽妍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石慧已按约出借款项。其后,亳州丽妍未能到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且未支付到期后利息,现石慧要求亳州丽妍归还73,500元借款本金及到期后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亳州丽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亳州市丽妍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石慧借款本金73,500元并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支付以7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75元,由亳州市丽妍服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俭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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