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慧,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辉,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诚铭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顺,职务不详。
原告石慧与被告安徽中诚铭扬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石慧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慧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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