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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丹与应丽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晓丹,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娜,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国,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丽香,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东,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晓丹与被告应丽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石晓丹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石晓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晓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应丽香负担。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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