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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勇与张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晓勇,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佳毅,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石晓勇诉被告张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6297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张佳毅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石晓勇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佳毅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邹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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