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8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润安建筑有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因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被告人闫某某的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价税金额的7%作为开票费,从六安市叶集区徐瀛木业有限公司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59万元,税额135986.20元,提供给安徽同济建设公司并全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被告人闫某某从中赚取9900元的好处费。为逃避税务部门检查,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与闫某某、徐某某进行资金走账。案发后,石某某通过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0日和2018年5月2日,以票面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介绍六安市叶集区徐瀛木业有限公司徐某某(另案处理)为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开具了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0025元,税额15330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税收完税证明、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和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641****
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5645****
2.案卷3册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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