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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刘某1、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萌,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某1,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刘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石某某与刘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石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并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继承人严凤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丛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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