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到本院陈述其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但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吴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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