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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吴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到本院陈述其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XXX弄XXX号,但从2000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吴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雪华

书记员:龚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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