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刚,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艳,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黄某某返还25万元合同款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代原告子女办理上海爱菊小学就读手续,服务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50万元。因被告无法完成约定代理事项,被告退还原告45万元。之后,被告又称还有入学名额,再次要求原告支付45万元,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45万元。最终被告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归还25万元,尚有25万元未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代原告子女办理上海爱菊小学就读手续,服务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50万元。因被告无法完成约定代理事项,被告退还原告45万元。之后,被告又称还有入学名额,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45万元。最终被告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归还25万元。
另查明,被告收取原告费用后将部分费用转交给案外人王某,委托王某办理入学事宜,王某又将部分费用转交给案外人魏某某,委托魏某某办理入学事宜,魏某某将其中20万元交案外人范某某,委托范某某办理入学事宜。魏某某、范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均已被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相关人员魏某某、范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与魏某某、范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事实,被告黄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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