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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居民身份证号45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桂L****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百色市右江区**路“云南烧烤”路段与受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石某某带至百色市**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石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受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善合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768****;

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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