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6********,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乡**村**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8日被海港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道桥公交站点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打架。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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