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新民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地同上。曾于2009年1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3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23号贵宾坊KTV门前,发现其朋友张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厮打,遂趁被害人张某乙摔倒在地,上前用脚将被害人张某乙的腰部踢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石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急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帅、王心池
2020年5月11日
附:
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4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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