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00时00分,被告人石**涉酒后驾驶新NZ76**小型轿车在阿瓦提县和平路**小区前路段行驶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陈坤、陈海月当场查获。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委托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石**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石**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鉴字4361)、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4361号)。
4、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车辆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阿瓦提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石**视频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新疆阿瓦提县阿瓦提镇绿景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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