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6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欲盗窃财物,在汝州市***小区楼层间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该小区*号楼*单元*楼北户大门钥匙遗忘在门上,被告人石某某将钥匙取走,同日16时许,石某某持钥匙返回,判断家中无人后,用该钥匙进入屋内,在侧卧褥子下拿走600元钱,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汝州市***小区内再次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