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欲盗窃财物,在汝州市***小区楼层间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该小区*号楼*单元*楼北户大门钥匙遗忘在门上,被告人石某某将钥匙取走,同日16时许,石某某持钥匙返回,判断家中无人后,用该钥匙进入屋内,在侧卧褥子下拿走600元钱,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汝州市***小区内再次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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