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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0********,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无任何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刨刨机擅自将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白城则村集体林地推毁,后石某某在被毁林地上种植了农作物玉米。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为2.755公顷(41.3325亩),林种为防护林,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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