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1,男,汉族,1932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2,女,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南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石某3,男,汉族,1958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石某4,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车站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纪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石某1与被告石某2、石某3、石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1于2020年2月15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某1已经死亡,并在短期内无法确认继承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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