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1,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2,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1与被告石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