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柱平,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生梅,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逸凡,男,200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徐生梅(系母子关系),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刘逸轩,男,201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徐生梅(系母子关系),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柱平与被告徐生梅、被告刘逸凡、被告刘逸轩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30元,减半收取65,515元,由原告石柱平负担。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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