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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平与徐生梅、刘逸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柱平,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生梅,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逸凡,男,200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徐生梅(系母子关系),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刘逸轩,男,201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徐生梅(系母子关系),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柱平与被告徐生梅、被告刘逸凡、被告刘逸轩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30元,减半收取65,515元,由原告石柱平负担。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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