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诉被告):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南苑小区26-3号门市。
原告(本诉被告):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18号楼8层801-42。
法定代表人:林新武,执行董事。
负责人:林新武,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迎红,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原告):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狮子城黄金城步行街N1号楼三层1号商铺。
负责人:姜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卿,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与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本诉二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8元,减半收取计4,999元,由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罗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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