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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燕、刘彦刚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海燕,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农民。
被告人刘彦刚,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凤城市人,住辽宁省凤城市,农民。
被告人卢福,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程度,辽宁省凤城市人,住辽宁省凤城市,农民。
被告人任才,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昌图县人,住辽宁省昌图县,农民。
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富贵,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民。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海燕、刘彦刚、卢福、任才、李富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海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刘彦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7日止)。
三、被告人卢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7日止)。
四、被告人任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7日止)。
五、被告人李富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杨阳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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