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熙明,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红伟。
申请人石熙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熙明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熙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熙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