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燕飞(系个体工商户),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宇,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兰,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威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纯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晟,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威剪折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晟,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燕飞诉被告上海亚威机床有限公司、上海巨威剪折机床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燕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