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玉成,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培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恒。
被告:石玉山,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石玉成与被告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玉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石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由原告预缴,现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玉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原告石玉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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