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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成与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玉成,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培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恒。
  被告:石玉山,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石玉成与被告上海南国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玉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石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应由原告预缴,现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玉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原告石玉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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