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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潘烨文等与曹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磊,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潘烨文,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洁廉,女,195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忠,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衍平,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石磊、潘烨文、徐洁廉诉被告曹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石磊、潘烨文、徐洁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磊、潘烨文、徐洁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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