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茂飞,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上海美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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