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机务段检修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修宇,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温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0年1月28日离婚。后双方和好同居,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现因感情不和睦,双方于2018年2月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于2016年1月购买一辆哈弗H6型越野轿车,价款为136000元。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分割同居间取得的财产。
被告温洪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温洪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应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温洪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 张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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