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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美珍与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美珍,女,194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萍。
  被告: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韩军。
  原告石美珍与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石美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年利率15%支付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3,541.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续签《项目债权转让之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受让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由被告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受让期限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9日,受让本金为50,000元,年化收益率为15%,利息每月结算。受让期限届满后,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让被告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018年6月29日被告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利息624元后,未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提起诉讼。
  经查,2018年3月29日,原告石美珍(甲方)与被告青海北极牦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续签《项目债权转让之服务协议》,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规划,投资咨询,财富管理和转让债权推荐、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服务达成一致;甲方作为受让方自愿购买丙方推荐的、由债权方转让的债权;乙方为出让方,即现债权持有方;甲方同意接受由丙方推荐的乙方所持有对应的债权本金(相当于甲方的投资本金),一笔债权在额度之内可以拆分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甲方受让的债权可以是一笔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亦可以是多比债权之和;甲方同意持有乙方债权的期限,该期限可以与该笔转让债权的剩余期限相同,也可以不同。如果受让期限到期日晚于受让债权中的某些债权的到期日,乙方在该债权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新的转让债权;新的转让债权以《债权转让清单》方式提供给甲方。如果受让期限到期日早于受让债权中的某些债权的到期日,乙方在受让期限到期日当天确保对甲方持有的相应债权完成回购;甲方在本协议中同意接受的债权即受让本金为50,000元;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债权受让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利息每个月支付;在受让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丙方负责安排让乙方偿还甲方受让本金,银行卡在管理上应做到同卡进同卡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作为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在此委托丙方全权处理该债权的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监督借款资金使用、债务人工作或经营情况以及担保无价值变化等,一旦发现可能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丙方视情况有权要求债务人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并将情况通报甲方;债权转让后,不允许退出或转让,如有特殊情况经丙方书面同意可酌情考虑,但同时甲方需支出受让本金15%的违约金,并给予丙方10个工作日以寻找新的投资者来承接甲方欲退出的持有债权;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丙方应负责向债务人追讨并依法处置担保物;乙方委托丙方对其所持债权的本金进行管理。丙方负责监管本金的使用和债权的管理。2017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
  另查,2018年10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作出沪公杨(经)立字(2018)10630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原告所投资金,本案纠纷可能与北京盛唐浩天华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美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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