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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雄与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张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雄,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慧,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坚,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轶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亭,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明,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XXX号XXX栋601。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雄与被告张坚、上海新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沈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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