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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高红、石高荣等与石高华、石美珍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石高红,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高荣,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文珠,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翁秀兰,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泉,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素琴,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某1,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糜某2,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糜某1,女,201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石某1(系原告糜某1母亲),女,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糜某2(系原告糜某1父亲),男,年籍详上。
  原告:陈伟忠,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煜,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高华,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美珍,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石高洪,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石高彬,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黄明玉,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某2,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2,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某1,男,201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孙2(系孙某1父亲),男,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石某2(系孙某1母亲),女,年籍详上。
  原告石高红、石高荣、石文珠、翁秀兰、石泉、刘素琴、石某1、糜某2、糜某1、陈伟忠、陈煜与被告石高华、石美珍、石高洪、石高彬、黄明玉、石某2、孙2、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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